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静劳人仲(2024)办字第62号
上海志乐贸易有限公司:
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舒瑞正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,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,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,依照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规定,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静劳人仲(2024)办字第62号仲裁裁决书。裁决内容如下:
一、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舒瑞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36000元;
二、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舒瑞正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28日的工资人民币15356.32元;
三、对申请人舒瑞正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。
自公告发布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裁决,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;期满不起诉的,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特此公告
二○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